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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优质回答: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各项科研任务顺利完成。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与质量,增进科研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类。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政府机关部门负责审批、立项和拨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等服务合同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1.科研处主要负责制定科研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申报、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科研工作计划实施;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和总结;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组织科研成果鉴定与推广;组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2.各学院或独立研究机构主要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重大项目论证及质量监控等。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一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

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973课题(经费100万元);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第五条 二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40万元、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863课题(经费30万元);973课题(经费30万元);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第六条 三类科研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863课题(经费10万元);973课题(经费10万元);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科研计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

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人事厅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第七条 四类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安徽高校省级优秀人才基金项目;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5万元);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3万元);省体育局、旅游局等科研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第八条 五类科研项目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科研处及时发布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表格、时间安排等事项。各单位在接到项目申报信息后,于7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并指派专人传达到在外学习或因公出差的本单位教职工。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一位项目申报人应从其学科归属学院的科研团队申报,由科研团队负责人确认。

各学院科研团队的创建按照一级学科遴选,也可根据学院学科特点和现状按照二级学科遴选。

第十一条 科研处、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及科研团队负责人有义务回答和解决教职工在申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各科研团队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各学院成立相应学科组或聘请科研项目申报指导专家,审议申报人的科研选题及论证等,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原则上申报数量与申报指标低于1.5︰1,且申报总数不超过15项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5-7位专家投票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省部级重点及项目的,由各单位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遴选出部分项目重点推荐,并将项目信息反馈至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及时组织3-5位参与过相应层次项目评审的专家对重点推荐项目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科研处。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每年度评选一次。根据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将面向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研平台设立一定比例的专项科研课题。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和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科研处下达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

向科研处报送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须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变;确需终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请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科研业务费中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作专项,充分发挥学校-学院-团队三级管理优势,加大各单位项目申报前期审核与立项研究过程监督力度。跨部门、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项目,由科研处配合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以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科研处每年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组必须按相关要求按时填报中期检查表。同时,项目负责人在每年底将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及重要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审核,所取得阶段性成果及科研记录(涉及研究的实验记录、调查数据等)以附件形式呈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无进展、中期检查不合格、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研处及各单位在相应网页上公布,并按相关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确保研究队伍相对稳定。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须调整人员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须由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更换负责人报告,经科研处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更换后的负责人承担原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做好后续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项目延期或撤销者,

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责任或其它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 项目结题和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合同、协议)的研究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并于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所有资助项目的成果均需注明项目资助来源。

第二十四条 各类项目结题鉴定要求

1.省部级及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参照具体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2.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1)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的,直接上报至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题鉴定;

(2)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的,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专著1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须提交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

自然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发明专利1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被SCI、EI、Medline检索收录2篇;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自然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主管单位对上述项目结题有明确要求的,按其有关文件执行。

3.校级科研项目

重点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二类1篇;一般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二类及期刊发表论文1篇。项目成果获校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的免于结项鉴定。

第二十五条 办理项目结题鉴定时需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报请项目主管单位核准。须鉴定(验收)的要及时申请鉴定(验收)。提交项目结题材料时,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须提交原始实验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须提交原始调查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及保存项目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申请书、开题报告;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汇报;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专题总结、论文、设计、工艺、技术规范、标准、典型实物、样品照片;录像资料、鉴定材料、验收材料、鉴定证书、成果申报材料、奖励申报材料、获奖证书;项目主管单位有关文件、信函,等等。

第二十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报告向科研处说明理由,由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在该项目结项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同级新项目。不能按期结题者,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并从其所在学院下一年度同级及上一级项目申报中适度扣减指标。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对结题项目进行登记、归档,并指导项目负责人进行成果登记和申请专利。

第六章 横向项目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同项目立项批准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我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合同。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校内各部门或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一律以“阜阳师范学院”的名义,并加盖“阜阳师范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处根据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鉴定为优秀与合格的,学校颁发相应的结题证书,鉴定为优秀的,学校在同级及上一级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及级别的科研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篇2

开展教科研活动是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学院知名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的教科研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学院的教科研管理,使该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院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处、系、办中层领导为成员(另行下文),领导全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督导处,由科研督导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课题管理

教科研项目实行课题合同管理制度,即项目主持人与学院签订项目实施合同,科研督导处按合同条款对项目实施进行具体管理。

(一)学院自立项目的管理

1.申报立项

每年9月上旬为教师申报翌年教科研课题时间。申报课题须经各处、系、办初审同意,科研督导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9月下旬进行项目审批(有必要时可聘请院外专家协助审题),批准立项后由科研处下发项目实施通知文件,与课题主持人签署项目实施合同书(合同条款另拟),即为项目立项。

2.科研经费

对院内立项的课题,学院根据课题大小和研究内容给予每个项目4000元以下的科研经费补助。

对学院外(省级)课题立项的课题,若属于有资助经费的课题,学院根据上级资助经费情况,以1:1制度配套支付课题研究经费,若不属于资助经费的课题,则视课题大小和研究内容实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商定,给予5000-XX0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3.实施与监督

已审批的课题,由课题主持人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科研督导处按项目实施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对无特殊情况而不按合同规定实施的教科研项目,按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课题主持人的责任。

(二)外来项目的管理

外来项目(包括上级部门下达项目)统一归口科研督导处管理:

1.学院教师自行争取到的外来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争取者主持实施,报科研督导处备案,由科研督导处协助管理;

2.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在学院内公开招标,中标者与学院签订合同,由科研督导处按合同条款监督实施。

三、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学院设立"教科研课题开发基金"。其来源一是每年从上级财政下拨的事业经费中提取2%;二是接受热心人士的捐赠;三是其他来源。

2.上级下拨的教科研项目经费。

(二)经费管理

1.教科研课题开发基金和上级下拨的科研经费统一由财务处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由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使用。

2.课题经费根据项目合同分阶段下拨,坚持"专款专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3.课题经费支取办法:先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报科研督导处签字备案,由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四、成果管理

(一)成果鉴定

课题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写出项目总结,提交研究成果,并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报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鉴定。

鉴定标准以学术水平、实用价值为重点,全面衡量其科学性、可靠性、先进性、合理性(具体事项以项目合同条款内容为依据)。

(二)成果奖励

1.获院级科研成果奖的项目,评出一、二、三等奖,发给证书和奖金。奖金发放标准: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800元。

2.外来课题,或者院内课题经申报,获上级政府、部门奖励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①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按XX0元、10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教研成果分别按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②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按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教研成果分别按6000元、4000元、XX元的标准给予奖励;③获地厅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按6000元、4000元、XX元给予奖励,获地厅级一、二、三等奖的教研成果分别按4000元、XX元、1000元给予奖励。获世界或外国有关学术组织教科研奖项的,参照国家级的标准奖励。

(三)特殊鼓励措施

1.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教科研经费,学院对争取外来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措施:一是如项目实施完成确有必要,学院可按1:1的比例拨给项目配套资金;二是在项目实施期间允许从课题经费中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科研津贴"。津贴发放实行"双控"制,即津贴提取总额不超过项目下拨款总额的20%;津贴发放的最高标准:科研项目主持者,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项目级别,每个月分别不超过300元、200元和150元;教研项目主持者,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项目级别,每个月分别不超过200元、150元和100元;项目参与者减半。

2.对无下拨经费的教科研课题,学院将根据课题大小和研究内容,按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厅级级别,分别给予10000-15000元、6000-10000元和4000-6000元的课题资助费。具体资助办法:课题起动后,按相应级别借支资助下限额的50%,其余部分待结题向学院提交成果后拨付。对不提交成果的项目,预拨资金全部扣回。

(四)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未尽事宜由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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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创业团队的管理模式

优质回答:创业团队的管理模式

创业团队的管理模式,在职场上,管理者们通常都是需要执行一定的管理,不同的企业特色管理的模式也是有所不同的。在管理上有很多管理者还不是特别清楚,下面是创业团队的管理模式。

创业团队的管理模式1

1、分权管理

分权就是转交责任,一个上级不是什么决策都自己作,而是将确定的工作委托给他的下级,让其有一定的判断和独立处理工作的范围,同时也承担一部分责任。提高下级的工作意愿和工作效率。因为参与责任提高了积极性。上级可以从具体工作中解放出来,可以更多投入本身的领导工作。

2、漫步管理

最高领导不埋头在办公室里而尽可能经常地让下属看见其像“漫步”那样在企业转悠。企业领导从第一手(直接从职工那里)获知,职工有什么烦恼和企业流程在哪里存在异常。

3、结果管理

上级把要得到的结果放在管理工作的中心,在目标管理中给定的目标。像目标管理一样,更多的工作意愿和参与责任。

扩展资料

中国的管理模式:

1、友情化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也是在企业初创阶段有积极意义。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尤其是企业利润增长到一定程度之后,企业如果不随着发展而尽快调整这种管理模式,那么就必然会导致企业很快衰落甚至破产。

2、随机化管理模式

在现实中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民营企业中的独裁式管理。之所以把独裁式管理作为一种随机化管理,就是因为有些民营企业的创业者很独裁。另外一种形式,就是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行政干预,即政府机构可以任意干预一个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最后导致企业的管理非常的随意化。

创业团队的管理模式2

团队管理的模式有:分清楚成员定位、合适的激励体系、目标引导等。

1、各成员定位和职责要分清楚,这样可以避免团队成员之间职能混乱,工作交叉干预、重复建设的事情出现。定位和职责最好尽量的量化到点,具体到单项工作,这样虽然有些费功夫,但效果一定会看得到。

2、要管理好团队,需要有一套合适的绩效激励体系。每个企业的管理模式都不同,但是要驱动每个团队成员前进,得有动力,但值得注意的是绩效激励体系是个性化的。用市场的角度看待,就是将每个团队成员当成企业管理者的消费者,实际中每个消费者的需要是不一样的,因此,激励体系也应该是了解成员需要而进行制定的。

3、一个团队运作的时候,团队自己要有一个清晰的定位,这个团队的存在是干什么的,是围绕什么事情在运行的,如果是单个项目组成的团队,企业管理者应该清楚的向团队阐述项目的目标。

扩展资料:

团队管理注意事项:

1、在项目规模小的时候,项目主管既要是技术专家,善于解决各种各样的技术问题,还要通过传帮带的方式实现人管人;在项目规模较大的时候,项目主管必须通过立规矩、建标准来实现制度管人。

2、一个强劲的管理者首先是一个规章制度的制定者。规章制度也包含很多层面:纪律条例、组织条例、财务条例、保密条例和奖惩制度等。好的规章制度可能体现在,执行者能感觉到规章制度的'存在,但并不觉得规章制度会是一种约束。

3、奖罚分明公正,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一定要让其精神物质双丰收,对于出工不出力者受到相应的惩罚;让每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压力,项目主管不应该成为“所有的苦,所有的累,我都独自承担”的典型,项目主管越轻松,说明管理得越到位。

创业团队的管理模式3

管理模式有哪几种 创业型团队的管理模式

创业门槛逐渐降低,但并没有降低创业难度。要想从成千上万家初创公司中脱颖而出,相应的办公工具是必不可少的。

与传统企业不同,如今的创业公司在管理模式上注重扁平化,弱化“领导力”概念,强化合作理念。因为创业的第一要务是生存,所以要以最小的成本创造最大的价值。所以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也必须紧跟时代的进步,增加辅助设备的加持,也就是使用项目管理工具等。同时,为了物尽其用,创业团队在选择工具时一定要避开这些雷区。

功能越多越好:有时候产品需要专业化、精准化,很多应用广泛、实用的小玩意往往会在某个时刻抓住用户的心。因此,在选择项目管理工具时,不能认为功能越多越好。如果功能很多,但都是“一般”,不如选择几个功能没那么多,但对我们来说是必须的,功能极其强大的软件工具,优化工作效率。

不切实际的宣传噱头不要盲目相信:如今,很多办公软件都宣传自己简单、易操作、功能强.这需要慎重考虑,因为如果选择作为创业公司的项目管理软件过于简单,比如任务只是简单的显示时间流程图,数据只是简单的显示甘特图,其实并不实用。

项目管理工具需要划分流程中的时间节点,划分分支任务,根据优先级并行或交叉完成任务。需要强有力的逻辑规划来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

使用工具时不要太“挑剔”:在不知道如何选择的时候,要多尝试几种型号,但要注意更换工具的原因和频率,尽量不要为了换而完全换。有些人喜欢尝试新事物,所以当他们看到新工具时,他们想尝试它们。但实际上,新工具在功能等方面,可能与自身的使用习惯相比并没有什么优势。频繁更换软件会增加员工的学习成本和磨合时间。

不要太依赖软件:虽然现在工具变得越来越必要,但一切都有可能出乎意料地失败。所以,我们在享受使用软件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时刻注意备份一些数据和信息以防万一,不要让辅助成为没有它就无法工作的存在。因此,在项目管理中,当工具及时可用时,需要记住一些相关的基础信息,以增强公司的业务能力。

创业公司虽然经营困难,但通过避开不必要的雷区,选择适合自己公司的项目管理工具,认真学习,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问题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

优质回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Page]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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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有关创新创业方面的法规有哪些

优质回答: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特别是对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以省级为基础、全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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