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庭伉礼

分庭伉礼

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礼仪文化如同一股清泉,滋养着华夏儿女的精神世界。

问题一:多个事主同一个问题起诉同一个老板,法院必须分多次开庭审理吗?

最佳答案:此时要看多个事主是否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如:多人用合伙购买的设备为老板提供加工服务,老板欠加工费的就属于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若只是老板分别欠了你们多人的工资,这时你们的讼诉标的只是属于同一种类,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由法院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下面是主要的几类必要共同诉讼,楼主自己找找有没与你的情况相对应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问题二:民事案件,一审开庭后原告撤诉,一周后再次对此案件起诉,会是同一个法官审理吗?

最佳答案:不一定是。法院开庭审案分配法官,首先区分案件类型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后,划入相应审判庭,再电脑随机分配法官。建议找一个好点律师就可以了。在撤诉后,原告可以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是可以的。

法律分析

撤诉后,如果纠纷还没有解决,可以再次起诉。起诉没有时间间隔限制,即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即可以再次起诉。但是,对于离婚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申请撤诉或视为撤诉,是否准许,法律规定了法院的审查权,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的,才裁定准予撤诉或裁定按撤诉处理。法律对何种具体情形应不准撤诉没有规定,实践中未见此类案例。依笔者看来,除非已经完成举证质证,原告为逃避对其不利的实体判决结果而申请撤诉或以中途退庭等行为表明其撤诉意图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而径行判决向其送达判决书,在其他情形中即使查明原告有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处理的,法院依法处理后仍得准其撤诉。如果双方签了调解书,调解书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涉及到执行问题,如果被告的亲属同意按协议履行就可以。如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遗产,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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